物件說明:無建照、無使用執照,民國59年建築完成,並於60年辦理保存登記,現正辦理補申請使用執照。
現況建築物實為一幢二棟,但因不明原因當年只保存一棟,本次申請僅有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補辦使用執照。
受理單位的認知是除非克服這二個因素(1)無保存登記之另一棟需補辦建照 (2)不補建照則必需拆除,才願意核發使用執照。
【困難1】:該筆土地在75年被劃為保護區,如另一棟欲補辦理建照,其建蔽率只有10%。(倒不如拆了,可是業主不願意拆除)
【困難2】:因為 921地震緣故,區公所無法提供該建物59年的完工證明、詢遍相關單位,也無法申請得到民國60年的航照圖、房屋稅籍證明雖有登錄二棟建物,但登錄年份不同,也查不出原因。
依據第37條規定,文件都有了,核發單位內部意見各有不同,有的認為只要基地上有不合法之建物就必須全部拆除才能補照,有的認為可以報請區公所拍照列管做違章查報即可.........................
目前卡關中........~~真悲慘........更慘的是.......當初因為跟委託人認識,所以沒先預收訂金,依照最近的請款經驗.......恐怕一毛錢都拿不到~~(淚.......
依據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7條:於中華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本法修正公布前或實施 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施行前,已建築完成之 建築物,其補申請核發使用執照,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 列文件向都發局提出,免由營造業簽章:
一、建築線指定(示)證明。
二、土地及房屋權利證明文件。
三、基地位置圖、地盤圖、建築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四、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出具之安全鑑定書。
五、房屋完成日期證明文件。
六、其他有關文件。
前項建築物之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應依原有合法建 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改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