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違章補照(已蓋好,沒申請)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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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補照過程.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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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舊有建築物有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建物登記謄本、完工證明、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證明書等等之相關證明,但這些證明,並不代表有使用執照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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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7條:

於中華民國60年12月22日建築法修正公布前或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施行前(62/12/24),已建築完成之建築物,其補申請核發使用執照,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都發局提出,免由營造業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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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後地籍圖.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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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管道尋求高層指點,本要以整界的方式將未保存登記的那棟建築物排除基地外,相關單位也願意以此變通方式續辦理補照。

但很遺憾,事務所要求業主先把首期請款付清,業主不願意付,所以,本案胎死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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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件說明:無建照、無使用執照,民國59年建築完成,並於60年辦理保存登記,現正辦理補申請使用執照。

現況建築物實為一幢二棟,但因不明原因當年只保存一棟,本次申請僅有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補辦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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