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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會員≠有農保

農保投保對象包括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會會員及年滿15歲以上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

自105年1月1日起,不論農會會員或其他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一、年滿15歲以上者。 
二、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 
三、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達90日以上者。 
四、全年實際出售自營農、林、漁、畜產品銷售金額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額3倍以上或投入 農業生產資材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額二分之一以上金額者。 
五、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者。 
六、農業用地應與其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組織區域座落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直轄市、縣(市)而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
七、農民持以參加農保之農地,不論其何時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在經都市計劃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並核發相關證明文件,且符合相關規定者,得參加農保。
八、農民持以參加農保之農業用地符合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之休耕政策,其於休耕期間得視為從事農業工作。
九、合於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1. 自有農業用地者: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0.1公頃以上,或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平均每人面積0.05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2. 承租農業用地或其他合法使用他人農業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本人或其配偶承租375減租耕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2) 以本人或其配偶承租375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4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 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 
    (3)自有林地面積未達0.2公頃、其餘農業用地面積未達0.1公頃,且連同承租農業用地面積合計,林地平均每人面積達0.4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達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4)合法使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4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2)及(3)承租375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應訂有租賃契約,並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公證:
    a.向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承租農業用地。
    b.經由中央或地方農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納入輔導且租賃契約經中央或地方農業主管機關備查。
    c.農會為公正第三人,查證確認該租賃契約存在,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3. 雇農:民國90年5月9日已修正刪除,但修法前已審查通過為非會員雇農資格,其於繼續受僱期間可繼續參加農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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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are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