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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0條(建築線)規定:

實施區域計畫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之甲種建築用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建地目之土地,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660平方公尺以下且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基地得免臨接道路。

雖然甲建不用臨接建築線,但依臺中市規定,在基地申請建築之前,仍然需向都發局測量科申請指定建築線業務哦!!

未臨任道路之基地(如下圖),建照申請時,出入通路得由起造人自行切結;但最重要的是污水及基地排水的排放流向,需經由他人土地流出者,需取得他人同意書

 

丁台二段56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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