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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7條:

於中華民國60年12月22日建築法修正公布前或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施行前(62/12/24),已建築完成之建築物,其補申請核發使用執照,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都發局提出,免由營造業簽章:

一、建築線指定(示)證明。

      免指定建築線者,需提供免指範圍示意圖並由建築師簽證、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土管

二、土地及房屋權利證明文件。

      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測量成果圖

三、基地位置圖、地盤圖、建築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四、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出具之安全鑑定書。

五、房屋完成日期證明文件。

       一般在建物登記謄本上大多會有記載;若無則需提供水電單、房屋稅籍證明或航照圖來佐證。

六、其他有關文件

前項建築物之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應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改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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