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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舊有建築物有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建物登記謄本、完工證明、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證明書等等之相關證明,但這些證明,並不代表有使用執照喲~~

有上述之相關證明之舊有合法建築物,可依各縣市之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補辦理使用執照。(每個縣市制訂的條件略有不同)

①如果你的土地座落在都市計畫區內,請先向各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使用分區證明

這是要釐清該地區所屬之都市計畫於何時發佈實施,是否在建築法發佈前建築完成

②如果你的土地座落為非都市計畫區內,則要看各縣市之自治條例的相關規定

上述二點是要判斷案件是以「補申請核發用執照」辦理,還是採「補照」之方式辦理

二種辦理流程差別很大,當然費用也差別很大

有這些證明但沒有使用執照會有什麼影響呢?

如果你不需要辦理用途變更或室內裝修,那麼就沒有影響囉~~

通常會來補辦理的,都是有變更的需求才來的

例如:要補習班立案、要設工廠(小型無公害工業設施).....等等

在這裡提醒一下喲~

如果你是要補習班立案的,招生對象是國小以下學童

請先去補領使用執照之後再去辦變更使用喲~

因為若建物為供公眾使用,那麼你在補領時得提交建築物之安全鑑定報告(1本報告費用7萬起跳)

若為非供公眾使用,只需請建築師出具安全鑑定書即可~~

這二種鑑定差別很大喲^^

不能再透露太多了,前輩們都說我讓大家知道得太多...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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