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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1款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內政部99.03.03台內營字第60990801045號令訂定)
※經內政部認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辦理室內裝修規定:
內政部96.2.26台內營字第0960800834號令


依據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指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集合住宅及辦公廳,除建築物之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以外,其任一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①增設廁所或浴室。
②增設2間以上之居室造成分間牆之變更。

內政部92.3.21營署建管字第0922904339號函
『營業面積150㎡以上之「網路資訊服務場所」(即現行資訊休閒服務場所)納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且為確保其裝修不妨礙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是無論營業面積大小均應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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