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使用執照【得併案辦理變更設計】常見事項表
大原則:經建築師及結構專業技師簽證無影響結構安全並符合相關技術規則規定
本表僅供參考,實際檢討項目,仍依都發局最新公告為主
項次 | 項目 | 修改事項 | 相關參考法規 |
一、 構 造 |
樓梯 |
1.樓梯通行方向變更者 2.非主要樓梯數量增減或位置變更者 3.樓梯級高、級深、寬度及平台變更者 |
施工編:第33~36條及38條 |
樑、柱 |
1.非主要構造之小樑增減或位置變更者 2.樑改為反梁者或改變形狀 3.大樑於柱寬內偏移者、管道間之增減或依移 4.結構平面圖與建築平面圖不符 |
1.結構外審案件除外 2.但經建築師檢討係其中一項錯誤,須配合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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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牆、陽台、雨遮、花台 |
1.外牆內移(增大陽台)致樓地板面積減少者(小於3平方公尺) 2.非承重之外牆構造變更(如RC牆改為磚牆或磚牆改為RC牆),惟牆中心不變,無影響樓地板面積者 3.陽台、露台、雨遮、花台之位置、面積增加或減少者(小於3平方公尺) |
施工編:第1條第3款及第5款、 第60~70條、第100條、第7、14條 開放空間/都審案件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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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頂構造 | 屋頂形狀、構造變更,但不超出屋突許可高度、面積 | ||
水箱與樓地板面積 |
1.水箱、消防水箱因變更位置或增加高度致增加樓地板面積或建築物高度者 2.增設水箱、消防水箱致增加樓地板面積或建築物高度者 3.地面層及地下室水箱,受電室增減或位置變更者 |
施工編:第 1條第9、10款 建蔽率、容積率及允建高度 所增加之工程造價須補繳規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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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設 備 |
避雷設備 |
1.避雷針位置或高度變更 2.避雷針設備型式變更(如避雷針改避雷網、放電室等) |
設備編:第1章第5節 |
機房設備 | 機房設備空間增減,但不影響樓地板面積或容積檢討 | ||
昇降設備(不含機械停車設備) | 昇降設備減設修改者(僅限於超過依法應該置部份) |
施工編:第55、106、107條 設備編:第6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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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排水設備 |
1.污水處理設施位置、型式變更者(指場鑄式、預鑄式互變者,如預鑄式僅廠牌變更者,不視為型式變更) 2.衛浴設備增、減變更者 |
施工編:第47~51條 設備編:第37~3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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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空間 |
1.停車機械設備變更 2.車道變更 3.採用停車獎勵辦法案件涉及停車位置及車道變更者 |
施工編:第60~62條 第9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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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築物高度 | 建築物樓層高度 | 建築物各層高度調整變更,惟建物總高度不變者 | |
四、面積 | 建築面積 | 建築物投影面積增加或減少,但小於3平方公尺者 | |
總樓地板面積 | 總樓地板面積變更,但檢討小於3平方公尺,且不影響停車空間檢討者 | ||
五、基地之面積、地號、形狀 |
1.建築基地尺寸調整而基地面積與建築物尺寸不變者 2.地號分割或合併 3.基地整界 |
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及權利證明 | |
六、建築位置 | 建築物位置變更,但建築物尺寸不變者 | ||
七、雜項工作物 | 圍牆、水塔 | 增設圍牆、水塔 | |
其他 | 門窗、帷幕牆 |
1.尺寸位置變更涉及防火區劃者 2.帷幕牆立面變更涉及防火區劃者 |
施工編:第40~43條、45、79、108~109條 |
室內隔間 | 隔間變更涉及隔戶牆變更或戶數等變更者 | 施工編:第40~43條、79~86條、144、272條 | |
備 註 |
1.修改事項涉及開放空間、都市設計審議、配置審查或共構審查案件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2.修改事項涉及電力、電信、消防及給、排水等,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檢附其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3.增加工程造價者,需補繳執照規費。 4.上述併案辦理變更設計項目如有情況特殊者得個案檢討。 5.檢討結果不符或其他未載明事項,仍須依建築法第39、70條規定另案辦理變更設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