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文
部落格全站分類:居家設計
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0條(建築線)規定:
實施區域計畫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之甲種建築用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建地目之土地,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660平方公尺以下且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基地得免臨接道路。
Kare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107年11月1日起,臺中市建照審查全面採協檢制及委審制
臺中市建照、變更設計、雜項執照審查說明:
Kare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1) 人氣()
Kare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 人氣()
Ans:
沒有別的撇步~~按圖施工就對了!!
這幾年有很多關於土地買賣案件,也都會先申請建築線
Kare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