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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12月2日發佈
設施 種類 |
許可使用 細 目 |
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之規模面積(總樓地板面積) |
層數 |
樑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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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高度 |
農作產銷設施 |
溫室 |
申請總樓地板面積二萬平方公尺以下。 |
一層 |
鋼筋混凝土造六公尺以下 鋼骨造十二公尺以下 肱(懸)臂樑二公尺以下 |
七公尺 以下 |
網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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菇類栽培場 菇包製包場 菇類培植廢包處理場 |
申請總樓地板面積二萬平方公尺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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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 設施 |
養畜設施 養禽設施 孵化場(室)設施 |
申請總樓地板面積二萬平方公尺以下。 |
一層 |
鋼筋混凝土造六公尺以下 鋼骨造十二公尺以下 肱(懸)臂樑二公尺以下 |
七公尺 以下 |
二層 |
十公尺 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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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產養殖設施 |
一般室內養殖設施 |
申請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下。 |
一層 |
鋼筋混凝土造六公尺以下 鋼骨造十二公尺以下 肱(懸)臂樑二公尺以下 |
七公尺 以下 |
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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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關農業設施 |
經農主管機關核准使用 |
申請總樓地板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下。 |
一層 |
鋼筋混凝土造六公尺以下 鋼骨造十二公尺以下 肱(懸)臂樑二公尺以下 |
七公尺 以下 |
備註: 一、同一申請基地分次申請建築,其設施面積應累計計算。 二、本表適用範圍之設施,其結構圖說部分,應由開業建築師或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 師簽證負責。 三、位於劃定山坡地劃定範圍案件,應檢附經建築師簽證檢討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專章文件。 四、休閒農場不在本表之適用範圍。 五、本表所稱之高度係指建築物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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