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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5113府授法規字第1050005530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為收取建築物設置無障礙設施勘檢費及替代改善計畫審查費,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第三條  新建或增建公共建築物申請無障礙設施勘檢,起造人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勘檢費:

一、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新臺幣六千元。

二、樓層數未達六層,且樓地板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但未達五百平方公尺者,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三、樓層數六層以上或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新臺幣二萬元。

依前項繳納勘檢費後,如經勘檢未符規定,得免計費申請複檢一次。

第四條  既有公共建築物申請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審查,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

一、替代改善ㄧ項者,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替代改善二項以上者,新臺幣三萬元。

依前項繳納審查費後,如經審查未符規定,得免計費申請複審。

第五條  非公共建築物自行提出勘檢申請或提具替代改善計畫者,其收費標準準用前二條規定。

第六條  依本標準繳納之勘檢費或審查費,退費標準如下:

ㄧ、於勘檢或審查日二日前撤回申請案件,全額無息退還。

二、於複檢或複審日二日前撤回申請案件,無息退還二分之ㄧ。

第七條  依本標準收取之勘檢費及審查費,應納入臺中市建築物無障礙設備及設施改善基金專戶。

第八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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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aren

    凱倫的跑照生活(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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