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100年5月25日府授教社字第1000090950號令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裁罰事件,
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所稱未申請籌設立案,指尚未將立案申請書送達至本府教育局者(以下簡稱本局);
所稱已申請籌設立案中,指已將立案申請書送至本局,尚未經核准立案者。
三、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者,除公告命其停辦、沒入所使用之器材設備之
處分外,罰鍰之統一裁罰基準如下:
(一)未申請籌設立案者:已招生尚未授課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七萬元罰鍰;招收學生人數
未滿五十人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九萬元罰鍰;招收學生人數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
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十一萬元罰鍰;招收學生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處負責人新臺幣
十五萬元罰鍰。
(二)已申請籌設立案中者:已招生尚未授課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罰鍰;招收學生人
數未滿五十人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七萬元罰鍰;招收學生人數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
人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招收學生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十一萬
元罰鍰。
經處罰鍰後,仍不遵令停辦者,得依前項規定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四、依前點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由本府移送強制執行。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