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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本市都市計畫商業區、住宅區申請作為補習班使用之限制規定,並自99年12月25日起生效,請 周知。

公告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款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九款。

公告事項:壹、為維護公共安全,本市商業區、住宅區申設補習班需符合下列要件:

            一、不得設置於十一樓以上之樓層。

            二、設置補習班之建築物,其面前道路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五、六樓者,須面臨十公尺寬以上道路。

              (二)設置於建築物七樓以上十樓以下者,須面臨十二公尺寬以上道路。

            三、住宅區申設補習班,其建築物樓地板面積每棟每層不得逾五百平方公尺。

            四、申請補習班之建築物,其相關附屬設施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貳、公告前已核准申設補習班,並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

叁、本公告僅適用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改制前之臺中市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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