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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v 04 Fri 2016 11:10
變更使用/室內裝修申請(112/07/19更新)
- Nov 02 Wed 2016 00:50
分戶牆、分間牆變更【建國南路二段】
屋主買了B戶之後,原要申請增設室內電梯,調圖才發現原來是63年的使用執照(12戶一照),且這A、B、C三棟共為一戶(第五戶)。
雖然現況分戶牆已RC封牆了(年代不可考),且獨自有門牌,地籍產權也是獨立的,但就是沒分戶,所以本次申請分戶牆變更。
- Sep 01 Thu 2016 12:04
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
- Sep 01 Thu 2016 09:51
臺中市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自治條例
- Jun 05 Sun 2016 23:46
一棟一戶連棟式建築物辦理分戶
- May 24 Tue 2016 09:53
各棟建物分別為獨立之『公寓大廈』,其立面變更或拆除改建等,免經他棟所有權人同意
內政部94.9.29台內營字第0940086027號函
按「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應視為新建。」、「改建: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為建築法第9條第1款至第3款所明文規定,又按本部85年12月5日台(85)內營字第8582176號函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執行疑義會議第一案決議內容:「同幢建物如各棟土地已辦理分割,且各自獨立互不影響,相關法規(如防空避難設備、停車空間、構造安全等)檢討均符規定,得依條例第3條第1款精神,認定各棟建物分別為獨立之『公寓大廈』,其立面變更或拆除改建等,免經他棟所有權人同意。」,前開會議第一案決議,固僅揭示建築物立面變更或拆除改建之情形,惟其決議意旨係考量同幢建築物如各棟土地已辦理分割,且各自獨立互不影響,經相關法規(如防空避難設備、停車空間、構造安全等)檢討均符規定,即建築基地(含法定空地)併同建築物(含地下室)已依法辦理分割,認定各棟建築物為分別獨立之公寓大廈,則有關各該建築物相關之建築行為,包括立面變更、拆除改建或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之「新建」...等,尚無須經他棟所有權人同意。
- May 24 Tue 2016 09:37
合照之連棟式或獨棟建築物,申請增設昇降機~~
建築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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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y 14 Sat 2016 10:23
臺中市簡易型室裝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