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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變使及裝修評估.png

變更使用申請,其實是蠻複雜的一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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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主買了B戶之後,原要申請增設室內電梯,調圖才發現原來是63年的使用執照(12戶一照),且這A、B、C三棟共為一戶(第五戶)。

雖然現況分戶牆已RC封牆了(年代不可考),且獨自有門牌,地籍產權也是獨立的,但就是沒分戶,所以本次申請分戶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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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

                            中華民國102126日府授法規字第1020236479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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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0 年 07 月 25 日 公發布 )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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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94.9.29台內營字第0940086027號函
按「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應視為新建。」、「改建: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為建築法第9條第1款至第3款所明文規定,又按本部85年12月5日台(85)內營字第8582176號函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執行疑義會議第一案決議內容:「同幢建物如各棟土地已辦理分割,且各自獨立互不影響,相關法規(如防空避難設備、停車空間、構造安全等)檢討均符規定,得依條例第3條第1款精神,認定各棟建物分別為獨立之『公寓大廈』,其立面變更或拆除改建等,免經他棟所有權人同意。」,前開會議第一案決議,固僅揭示建築物立面變更或拆除改建之情形,惟其決議意旨係考量同幢建築物如各棟土地已辦理分割,且各自獨立互不影響,經相關法規(如防空避難設備、停車空間、構造安全等)檢討均符規定,即建築基地(含法定空地)併同建築物(含地下室)已依法辦理分割,認定各棟建築物為分別獨立之公寓大廈,則有關各該建築物相關之建築行為,包括立面變更、拆除改建或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之「新建」...等,尚無須經他棟所有權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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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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