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府授法規字第1020236479號令修正
-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 ○○建築物之室內停車空間、機電設備空間及國民住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 ○○建築物依本辦法得免辦理變更使用類組者,其使用仍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項目規定。
- ○○建築物使用變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 一、臺中市休閒娛樂服務業之營業場所同類同組使用項目變更。
- 二、建築物避難層變更為D類第5組、D類第2組、E類、F類第2組、F類第3組、H類第1組、H類第2組使用,其變更使用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或非供公眾使用。
- 三、建築物避難層直上層變更為D類第5組、F類第2組、F類第3組、H類第1組、H類第2組使用,其變更使用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並與同戶避難層面積合計未達三百平方公尺。
- 四、建築物避難層變更為D類第1組,其變更使用面積未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
五、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三條附表三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規定,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所有項目均免檢討之類組,其建築物避難層變更使用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
- 六、建築物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五日前已完成分戶,並經戶政機關增編門牌且於地政機關完成個別產權登記,經建築師檢討簽證符合規定。
- 七、供防空避難設備使用之樓地板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於不妨礙防空避難功能原則下兼作非營業性之建築物附屬設施使用,經都發局會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審查核准。
- 八、避難層出入口變更或非屬承重牆之外牆穿孔尺寸長及寬小於二十公分,並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建築技術規則規定。
- 九、建築物變更為G類第2組或G類第3組。
- 十、非屬承重牆且申請範圍總樓地板面積小於五百平方公尺之專有部分分戶牆變更。
○○十一、第八款以外非屬承重牆之外牆變更。
- 十二、專有部分範圍之樓梯及樓板變更。但不包括原有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
- 十三、因室內裝修致消防設備、步行距離、走廊構造及寬度之變更。
- 十四、樑、柱穿孔或小樑變更。
○○十五、法定空地停車空間之汽車或機車車位之變更。
- 前項建築物之使用類組應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第二項附表二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認定之。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十五款規定者,申請人應於營業登記或立案登記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都發局申請核准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 一、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 二、使用執照影本。
- 三、原核准平面圖。
- 都發局核准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者,應副知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辦理第一項營業登記或立案登記後,應將登記資料副知都發局及消防局。
- ○○申請人依第五條第一項第十款至第十四款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經都發局核准後始得施工:
○○一、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二、使用執照影本。
○○三、原核准平面圖。
○○四、建築師與結構技師及各項設備專業技師簽證表。
○○五、建築師與結構技師簽證設計圖說。
○○六、防火區劃及結構安全檢討報告書。
○○一、竣工申請書。
○○二、建築師竣工查驗簽證報告書。
○○三、竣工照片。
前項核准如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都發局應於核准後副知消防局。
- ○○依本辦法核准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者,仍應依消防法、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本辦法所需之書表格式,由都發局另定之。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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