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農業設施高度及樓層審查基準
- 最後異動時間:2016-01-14
- 發布單位:臺中市政府農業局
臺中市農業設施高度及樓層審查標準
一、本標準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但書規定訂定之。
二、農業設施興建高度及樓層,依本標準辦理。但依農場登記規則登記有案之農場、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設立之產銷班及成員、配合主管機關執行相關計畫或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需之農業設施者,不在此限。
三、農業設施興建樓層,除附表其他許可條件另有規定外,以一層為限,高度並不得超過附表所列高度限制。
四、本標準未列之其他農業設施,依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表
設施種類 |
許可使用細目 |
高度限制(公尺) |
其他許可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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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 作 產 銷 設 施 |
溫室 |
7 |
經檢附產業技術服務單位、專家或學者建議或輔導文件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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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室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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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苗作業室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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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育苗作業室 |
5 |
含管理室、作業場所及器材儲放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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菇類栽培場、菇包製包場或菇類培植廢棄包處理場 |
7 |
樓層不得超過二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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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堆肥舍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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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機具室 |
6 |
機型特殊經檢附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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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燥機房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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碾米機房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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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室或薰蒸室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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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貨運銷處理室 |
集貨及包裝處理場所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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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藏(凍)庫及儲存場所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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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加工室 |
供釀酒用途 |
7 |
樓層不得超過二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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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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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資材室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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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室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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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水設施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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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設施 |
竹木育苗室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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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材室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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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室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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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燥室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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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具室 |
5 |
機型特殊經檢附證明文件報准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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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產養殖設施 |
一般室內養殖設施、 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 |
7 |
經檢附產業技術服務單位、專家或學者建議或輔導文件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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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室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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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調配及儲藏室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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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室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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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水機房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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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產水產品轉運或包裝處理設施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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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藏或冷凍庫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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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污染防治設施 |
6 |
有特殊機具及設計,經檢附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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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表所稱高度係指地面至屋頂距離。 |
連結網站: http://lawsearch.taichung.gov.tw/GLRSout/NewsContent.aspx?id=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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